2009年8月1日,李某以未获加班费为由,向所在的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物流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因单位属于我们服务的劳动法律顾问单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由西城区劳动仲裁网劳动仲裁律师制定,对于加班及加班费的计算都有很好的设计,对于本案我们也是全程参与。
我们帮助企业制定的考勤制度中对加班有严格的规定,至于如何规定的这也是我们律师的劳动成果就不边太过公开了,劳动者可能确实是超时工作了,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我们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加班规定,所以劳动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加班,最后仲裁委是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综上:这又是一起因为加班工资的问题引起的劳动仲裁,西城劳动仲裁网专业劳动仲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